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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员工辞职 单位无权扣留职工的档案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 单位无权扣留职工的档案

陈先生于1992年进某公司工作,于1999年订立10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2007年,陈先生向该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并于提交当日下午离开公司。   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未办理有关陈先生档案转移手续。陈先生要求该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该公司称,陈先生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陈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   陈先生问:“公司是否能以劳动者违约或欠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解答: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的张忠正律师说,该公司扣留员工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陈先生向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留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该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档案[url=]管理工作规定》为陈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url] 该公司以陈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及陈先生应承担违约金等为由,不予办理陈先生档案转移手续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该公司提出的与陈先生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而不能拒绝为陈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15天)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双方争议未解决为由扣留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较普遍。应该说,许多用人单位也有苦衷,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职工。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的档案。
挫折可以将人置于死地,挫折也可以将人置于死地而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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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老板都该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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